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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展会情况概述: 展会名称:第十届北京国际工程机械展览与技术交流会(BICES 2009) 展会地址:北京九华国际会展中心 展出日期:2009年11月03日至06日 展出时间:9:00~16:00(6日为9:00~15:00)。 BICES办公室联络方式:中工工程机械成套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7区16号楼 邮编:100070 电话:010-52220922 传真:010-52220900 E-mail: info@e-bices.org 主办单位:中工工程机械成套有限公司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机械行业分会 中国工程机械工业协会 二、摊位配置、展会活动、广告及收费标准 1、摊位设置及收费标准: 室内标准展位: 1)一个标准展位长3米x宽4米。(参展商租用的展位大于12平方米时,可按12平方米的整数倍增加面积) 2)标准展位配置,包括:三面展板、三只照明灯、二把椅子、一张咨询桌、220v/5A电源插座、楣板(含楣板字)、12平方米地毯。展位大于12平方米时,根据所订面积,按标准展位标准成比例配置。 2、展会期间活动: 技术交流会: 参展商根据需要向展会主办单位提出申请,获得确认安排后,可在会议期间向专业人士及用户介绍产品技术、应用等情况; 工程机械外观造型及表面质量评比: 参展商可直接向主办单位申请,由专家组评选,大会颁奖;具体申请步骤,请参考《展商手册》相关内容。 3、广告: 为营造展览会的交流与贸易气氛,主办单位将为展商组织展览会会刊、升空气球、飞艇、充气彩虹门、特刊等各种宣传广告,相关申请表格将随后发送给展商。展商可根据自身的需要申请。相关费用见《展商手册》。 三、展商申请、确认参展、展位分配 1、 参展商须如实完整填写申请表格,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签名并盖章,在申请截止日期2009年3月16日前递交给BICES办公室。 2、 BICES办公室有权根据展会的实际情况(展馆是否有空余展位、展品是否符合BICES要求、参展商是否遵守合同条款及相关规定)最终决定接受、不接受或部分接受展商的有效申请,并有权按照本届展会的具体规则为展商安排展位。 3、 BICES办公室收到参展商的有效申请后,即向参展商发出总展位费30%的预付款通知。收到参展商按预付款通知要求汇入主办单位指定账号的全部费用后,参展合同方生效。如果该申请人没有被批准参展,则该30%的预付款将如数退还,同时合同作废;如果该申请人单方退展,其总展位费30%的预付款不予归还,合同即作废。 4、 参展合同生效后,BICES办公室按照本届展会的具体规则为展商安排展位、向参展商发送参展确认合同、《展商手册》,参展商应按展商手册的要求填写有关表格并按时寄交展览会办公室。 5、 经BICES办公室签署确认参展合同生效后,若遇以下情况BICES办公室有权为参展商重新安排展位,或变化相关通道、进出口位置:保持整个展会的布局和完整性,符合政府机关的指示、相关管理部门的指令等。BICES办公室将在变动之前尽早通知该参展商,并在遇有因上述变化使相关展商面积减小时,将展位费差价退还给该展商。 四、支付 1、 请务必遵守付款通知中所列明的付款截止时间,展商只有全额交纳展位费之后才能取得正式参展商资格,并得到BICES办公室参展确认、保留展位,被登录会刊、获得施工许可和展商胸卡。 2、 主办单位或其指定的供应商、展馆将向正式参展商发出其订购的广告、水、电、家具等服务项目的收费通知,正式参展商须按期付款,才能得到该项服务。 3、 付款时请注明参展公司名称、展会名称以及付款通知号。 4、 银行与账户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科技园支行 开户单位:中工工程机械成套有限公司 账 号:0200296419200031916 五、正式参展商的权利 正式参展商定义:经BICES审核,符合参展一切规定并支付了全额展位费的展商为正式参展商。 1、 正式参展商有权得到的免费服务(参展商不得对主办单位提供的免费服务项目进行索赔): 1) 参展方案咨询和策划建议; 2) 获得《展商手册》。手册中对展台搭建和拆除、展品运输就位、会刊资料与网上展厅资料的提供,以及申请水、电、特装,租赁电话、家具、电器,展场广告预定,音响设备的控制、专业观众邀请等项工作都有相应的说明; 3) 2年网上展厅展示,设置互联网以查询参展商和观众信息; 4) 在展览会会刊上刊登简介; 5) 协助邀请专业观众,如展商能提供拟邀请的客户清单,可提前获得观众胸卡及商务邀请卡; 6) 根据展位面积按比例获得相应数量的展商胸卡(具体情况详见《展商手册》; 7) 展区内公用部分的清洁、保安和消防; 8) 展览期间每天获得展览会《每日快报》、《展览消息》; 9) 获得展览会总结报告。 2、 正式参展商有权与BICES办公室推荐的展台搭建商、运输商签订相关服务合同,有权向BICES办公室、展馆订购包括水、电、家具、广告等为正式展商提供的各项服务项目。 3、 广告—展商根据自身需要申请广告。参展商对于任何设置于展会会刊上的广告、互联网数据或受广告之邀而来展会的观众信息负有完全责任,主办单位不承担任何责任。 4、正式参展商在展会期间(布展、展出、撤展)有权对BICES办公室、展馆、BICES办公室委托的展台搭建商、运输公司、餐饮、保安等服务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 六、 销售规定 直到专业展览会结束时,参展的商品才可以发送给买家。不能销售与展览无关的产品。 七、知识产权 1、 参展商在参展期间应遵守《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2、 展会设立知识产权侵权投诉办公室,为展商提供相关支持和帮助。 3、 在展会期间所展出的项目(包括展品、展板、宣传资料、商标等)不得侵犯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在发现不当行为时,主办单位将根据情况,要求展商摒弃剽窃、假冒、伪造、盗版行为,共同营造公平、宽松、和谐的交流贸易环境。 4、 经调查,被投诉或者被请求的展出项目已经由人民法院或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做出判定侵权成立的判决或决定,并发生法律效力的,主办单位将配合知识产权局的工作,要求该侵权展商将相关展品、资料清除出展会,更换介绍侵权项目的展板。并且不论何种原因主办单位都不承担因上述判决有误,以致展会期间对该展商处理有失公正的一切责任。 八、合同撤销 1、如参展商被确认承租的展位位置、类型、尺寸或者面积事后改变,以致不能接受此展位时,参展商有权在收到BICES办公室书面通知后一周内撤消此合同,并收回已预付的展位费,但不再享有任何更广泛的权利。超过此期限,则视为接受展位改变; 2、当参展商遇到破产、清算、资产被扣押等情况市时,BICES办公室有权终止与该参展商合同、取消原分配的展位; 3、参展商如欲取消或减小展位,应以书面的方式向BICES办公室提交申请。BICES办公室将视参展商提交的时间,要求参展商部分或全部承担所取消或减小的展位费用,并有权重新分配参展商退出的场地并终止该参展合同。 于展前4个月(即2009年6月25日)前提交者,将承担前述展位光地费用的10%;于展前1个月(即2009年9月25日)前又不足4个月提交者,将承担前述展位光地费用的25%;于展前1个月内提交者,承担全额前述展位光地费用; 4、如参展商没有在付款通知要求的日期前将应付给BICES办公室的展位费付清,并虽经BICES办公室放宽期限仍未如期如数支付,或参展商不遵守合同条款,BICES办公室有权撤销合同,将该展位重新分配,并视情况部分退还或不退还参展商已支付的费用,且有权要求参展商对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九、展台搭建及拆除 如展商需提前进馆搭建、安装设备或增加撤展时间,应在开展前一个月前以书面形式向BICES办公室提出申请,得到BICES办公室的许可后,方可到展场办理相关施工手续,由此而产生的费用由展商负责(费用标准见《展商手册》 1、 搭建 1) 室外搭建时间:2009年10月21日—26日 每天8:00——17:00; 2) 室内搭建时间:2009年10月23日—26日 每天8:00——17:00; 3) 所有搭建必须在2009年10月26日17:00以前完成; 4) 除室内标准展台的配置外,参展商应对各自展台的设计布置及费用负责。租用室内、外光地的参展商,其展台搭建计划、方案、图纸应符合本合同附件或《展商手册》中关于展台搭建之相关规定。参展商必须事先就其搭建计划、方案、图纸等得到BICES办公室同意。对一切不符合合同附件或《展商手册》中关于展台搭建之相关规定的展台设计,BICES办公室有权清除或调整,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参展商负责; 5) 任何关于标准展台瑕疵的申诉应在进入场地后立即以书面形式向BICES办公室提出,最迟应在开展前一天提出,以便有时间弥补出现的问题。延误的申诉将不被考虑且不构成展商对BICES办公室的索赔权利。 2、 拆除 1) 所有展品、展架等展会用品不得在展会结束前被移出展场; 2) 拆除时间:2009年10月30日15:00——24:00,10月31日8:00——17:00; 3) 所有展品、展架等展会用品必须在2009年10月31日18:00以前撤离展场,在此之后仍留在展场上的上述展会用品将按照实际占用场地面积、时间收取展商的场地占用费及实际发生的搬运费; 4) 所有运送展品以及进行展台搭建的车辆必须在布展最后一天, 即2009 年10 月26 日下午6点, 从室内展馆和室外展览场地上撤出。在此之后仍在室内展馆和室外展览场地的车辆将被清除,由此产生的风险和费用由展商承担。 十、保险责任 1、主办单位对因其责任造成的违反合同中规定的义务、基本服务而造成的直接损害负责; 2、展商在展台搭建、展出、撤展期间,应对其贵重物品、易携带小件展品、易损设备、人员安全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由于保护措施不当造成的损失,由展商负责; 3、展商应通过投保的方式保护自己的展品、财产、工作人员、代表、设备免受偷窃、火灾等特殊事件和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害。未投保的参展商自行承担可能发生的风险责任; 4、主办单位不对上述事件和不可抗力的损害承担责任。如果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主办单位有权暂时或长时间清空一个或多个展览场地,或者推迟、缩短、延长或取消展会,参展商无权要求行使撤消、取消合同或索赔的权利。BICES办公室对因此给展商造成的损害和不利影响不承担责任。 十一、仲裁 本合同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管辖。合同双方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产生的所有争议,都将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分部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十二、特别提示: 参展商有权对本合同条款提出修改意见,请书面通知BICES办公室。经双方讨论后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再签订合同。
同意
不同意
BICES 2009北京新闻发布会圆满结束
欢迎参展BICES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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